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
第二条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是由原山东省诗人协会会员及现有广大青年作家结合而成的专业团体。
第三条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重视社会效益,鼓励创作健康向上,特别是讴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有艺术魅力的精神产品,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励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奋斗,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和国家政策,道德、风尚。
第四条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山东省委,接受团省委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在济南市洪楼南路10号办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鼓励青年作家深入生活,努力学习,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提倡题材形式多样化和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不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对优秀的创作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本会重视理论建设,组织和推动文学创作评论的研究工作,保障学术自由,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本会积极与兄弟省市青年文学团体交流经验,参加全国文学活动,加强同青年作家的联系和团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只接受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由加入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的要求;
(三)在全省青年文学创作中有一定影响;
(四)年龄不超过五十岁。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 有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书记处办理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会员在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中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2/3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次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文学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不超过5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为五年,最长不超过二届十年,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经常务理事会选举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主席担任,特殊情况需有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团省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本协会签署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内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主席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的聘用;
(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三)有关部门的赞助;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团体经费必须用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须用专职或兼职的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
第三十四条 协会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或解散或由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主席团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团省委和民政厅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2.8.1协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